7月22日,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,惠州惠城麦芽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《辐射安全许可证》的前提下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,属于环境违法行为,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其处罚款3.24万元。
经查,惠州惠城麦芽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购置了三台X射线机,自2019年3月开始使用。按照原环境保护部、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《关于发布<射线装置分类>的公告》的分类要求,口腔(牙科)X射线装置属Ⅲ类射线装置,应依照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的规定取得许可证。惠州惠城麦芽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《辐射安全许可证》的前提下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,属于环境违法行为。
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,惠州惠城麦芽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今年6月5日提交《惠城麦芽口腔医院申辩书》,其中提到对于未办理《辐射安全许可证》并不知情和了解,也没有任何部门或检查人员提及需要办理此证,该院在检查当日即停止使用相关设备,配合各项调查。此外,该院还表示,医院目前难以承受各种经济压力,希望有一次机会进行整改。
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,惠州惠城麦芽口腔医院主动停止使用相关设备,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,符合《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》第二章“从轻处罚的裁量”的规定,予以从轻处罚。
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,惠州惠城麦芽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,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其处人民币3.24万元罚款。
天眼查显示,惠州惠城麦芽口腔医院有限公司、惠州惠城麦芽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已于今年6月19日获得《辐射安全许可证》。
采写:南都记者 李晓慧 实习生 黄素柔